本標準適用于符合GB 2885—81《金屬礦礦車基本參數(shù)及尺寸》,GB 3322—82《煤礦礦車基本參數(shù)及尺寸》的礦車以及其他窄軌礦車。
1 一般技術要求
1.1 礦車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,并按照經規(guī)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。
1.2 所有零部件的材料必須有供應廠的合格證明書,否則必須進行鑒別和化驗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1.3 焊接所選用的焊條應符合GB 981—76《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的鋼焊條》之規(guī)定。
1.4 全部焊接部位在焊接前應清除鐵銹、氧化皮、油污、油漆等表面污物。
1.5 焊接件在裝配點焊時,其點焊部位應是焊縫的一部分,且不應超過焊縫的高度和寬度。
1.6 焊縫應均勻平整,不應有裂紋、夾渣、燒穿、未焊透等缺陷。重要部位的焊縫還不應有氣孔,且咬肉長度不得超過焊縫長度的15%,咬肉深度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表1 mm
1.7 鉚釘孔應光潔,不得有裂紋、缺口、氣孔、縮松等缺陷,孔邊的毛刺、鐵銹、氧化皮等污物應清除干凈。各鉚接面應貼合緊密,如用點焊緊固,鉚接前應將點焊處鏟凈。
1.8 全部鉚燈應光潔,不得有裂紋和缺口,不準使用過燒的鉚燈鉚接。已鉚上的鉚釘應有正確的形狀,其鉚燈頭軸線與孔中心線的同軸度公差為0.2d(d為鉚燈直徑)。鉚燈頭應緊密地貼合在鉚接件上,并用“敲擊法”逐個檢查,如發(fā)現(xiàn)鉚燈頭松動或聲音異常應更換重鉚。
1.9 碳素鑄鋼件的材料應符合GB 970—67《碳素鑄鋼分類及技術條件》之規(guī)定。
1.10 鑄鋼件應進行退火或正火處理。
1.11 對一般鑄件上產生的不影響強度和外觀的缺陷可不修使用,凡影響強度和外觀的缺陷,在下列范圍內可修復使用:鑄件厚度小于20mm時,焊補深度不大于厚度的1/3(最大亦不得超過5mm);厚度在20mm以上時,其焊補深度不大于厚度的1/4,且補焊面積不得大于所在面積的5%。補焊和澆冒口的氣割均應在熱處理前進行。
1.12 鍛件不應有夾層、折迭、裂紋、鍛傷、結疤、過燒和夾渣等缺陷,因清除氧化皮等造成的局部缺陷不得大于鍛件尺寸的偏差范圍。
1.13 零件的機械加工表面不允許有降低零件強度及壽命的缺陷。
1.14 在機械加工零部件的圖樣上,凡未注明尺寸公差時,應按GB 1804—79《公差與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》規(guī)定中的IT14級精度公差制造。
2 主要零部件的技術要求
2.1 礦車車輪踏面應符合GB 4795—84《窄軌機車車輛踏面形狀及尺寸》的規(guī)定。
2.2 礦車輪對應符合GB 4786.1~4786.6—84《礦山窄軌車輛輪對》的規(guī)定。
2.3 礦車用緩沖彈簧可為金屬彈簧與橡膠彈簧:圓柱螺旋彈簧應符合GB 1239—76《普通圓柱螺旋彈簧》的規(guī)定。
2.4 鑄鋼緩沖器不得有裂紋,在鑄鋼緩沖器的插銷孔表面和端面(距插銷孔邊緣30mm范圍內)上不允許有縮孔、縮松和影響強度的氣孔、砂眼等缺陷,并不得進行焊補。
2.5 車架用型鋼應在鉚焊前進行校直、其直線度不得大于1.5‰,車架制成后兩對邊應相互平行,其平行度公差為邊長的2‰,車架平面度公差為車架長度(不包括緩沖器)的2‰,但最大不得大于5mm。
2.6 車架制成后,四軸架支承面應在同一平面上,同一軸上的兩軸架中心面應垂直于車架縱向中心面。車架上同一側兩軸架(軸卡或有垂直緩沖彈簧的軸架導框)中心線間距離與相對側兩軸架中心線間距離之差不得超過2mm,兩對角軸架間的距離之差不得大于3mm(此要求適用于二軸車)。
2.7 車架制成后,車架牽引裝置的中心面應對稱于車架縱向中心面,其對稱度公差為:車箱容積小于4m3的礦車不大于6mm,車箱容積等于或大于4m3礦車不大于10mm。
2.8 對翻轉車箱式礦車,其翻轉架應對稱于底架縱向中心面安裝,翻轉架內側面應垂直于底架水平面,其垂直度公差為翻轉架高度的5‰,兩翻轉架內側面應相互平行,其平行度公差為3mm。
2.9 車箱鋼板及型鋼鉚焊前應校平直,車箱制成后表面的平面度不得超過6‰(小于1000mm按1000m計算),但最大不得超過12mm,局部凸凹深度不得超過3mm。
2.10 對翻轉車箱式礦車,車箱口兩對角線之差不得大于6mm,其他型式的礦車容積小于或等于4m3的礦車不得大于8mm,容積大于4m3礦車不得大于12mm。
2.11 翻轉車箱式礦車車箱,其兩端翻轉軌應對稱于車箱縱向中心面安裝,其對稱度公差為4mm,其上下位置尺寸偏差亦不得大于2mm。
2.12 對側卸、底卸、底側卸式礦車,在車架、車箱、車門上的各組回轉軸孔的同軸度公差為2mm。
2.13 采用拱板式轉向架的大型礦車,其轉向架的上、下拱板,拱架柱螺栓及軸箱螺栓應作探傷檢查,不允許有裂紋。
2.14 上,下拱板及軸箱相互間接觸應緊密貼合,局部間隙不得大于1mm,拱架柱下端圓弧和下拱板圓弧部分必須有間隙。
2.15 轉向架的拱板側架應保證兩輪對中心線相互平行,同一轉向架軸箱中心(上拱板上部軸箱兩螺栓孔間的中心)對角線之差不得大于5mm,且兩側的轉向架軸距(兩軸箱中心的距離為測量轉向架軸距的基準)之差不得大于3mm。
2.16 搖枕上滑塊與拱架柱間的間隙應為1~2mm,搖枕兩端的兩組枕彈簧相互高低差不得大于2mm。
3 總裝配技術要求
3.1 所有待裝零件必須為合格品。外購件、外協(xié)件必須有合格證明文件方可進行裝配。
3.2 裝配好的礦車外形尺寸偏差:車箱容積小于或等于4m3的礦車總寬及牽引高為±5mm,總高為±8mm,總長為±10mm;車箱容積大于4m3的礦車總寬及牽引高為±8mm,總高為±10mm,總長為±15mm。
3.3 車箱應對稱于車架縱向中心面安裝,車箱容積小于或等于4m3的固定車箱式礦車,其對稱度公差為6mm,對于其它型式的礦車以及車箱容積大于4m3的固定車箱式礦車,其對稱度公差為10mm。
3.4 裝置自動車鉤的礦車,裝配后車鉤的閉鎖,開鎖和全開動作應靈活可靠。
3.5 對側卸式,底卸式等礦車,各鉸接部位應轉動靈活可靠。
3.6 裝配好的礦車應安放在專門的平直道上檢查,不允許有一個車輪與軌面的間隙大于2mm(如軸卡支承面與車軸間存在間隙時,可將礦車翻轉用平面尺檢查四輪著軌情況,其間隙亦不得大于2mm。)
3.7 礦車涂漆前應將礦車清理干凈(如電焊渣,油泥、水、銹斑等)。先涂防銹底漆,當?shù)灼岢浞指赏负笤偻棵嫫?,涂漆應均勻,附著牢固?/span>
3.8 如果零部件在裝配后無法涂漆,可以裝配前涂漆,經試驗和修理后有脫漆現(xiàn)象應進行補漆。
3.9 在用戶遵守礦車使用規(guī)則情況下,從到貨之日起六個月內,確因制造質量不良而發(fā)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,承制廠應無償?shù)慕o予修理或更換。
4 檢驗規(guī)則
4.1 每批連接鏈必須抽3%作超負荷靜拉力試驗(不得少于3個),抽0.5%作破斷拉力試驗(不得少于3個),其試驗靜拉力為額定牽引力的2倍,其最小破斷拉力:對于普通連接鏈該值不得小于額定牽引力的6倍;對用于斜井運輸?shù)倪B接鏈,該值不得小于額定牽引力的10倍。
經靜拉力試驗后產生的變形量不得超過連接鏈全長尺寸的2%,在靜拉力和破斷拉力試驗中如有一個不合格,應加倍進行重復試驗,對靜拉力試驗若再有一個不合格,則必須逐個試驗;對破斷拉力試驗若再有一個不合格,則全批報廢。
4.2 裝置自動車鉤的礦車,裝配后應逐個進行摘掛試驗,其摘掛動作應靈活可靠。
4.3 裝有非直通式制動裝置的礦車,應進行風壓試驗,壓力為0.588MPa(kgf/cm2),在兩分鐘內壓降不得大于0.0098MPa(0.1kgf/cm2),并進行制動和緩解試驗,各部動作應靈活可靠。
4.4 翻轉車箱式礦車,裝配后都應進行三次空車翻轉試驗,首批應抽3%作滿載重車翻轉試驗(不得少于3輛),對側卸和底卸式礦車都應進行空車卸載動作試驗(曲軌側卸式礦車應做空車通過卸載曲軌翻轉試驗),各部動作要靈活可靠。
4.5 每輛車必須經制造廠檢查部門檢查合格并簽發(fā)合格證后方能出廠。
5 標志與包裝
5.1 每輛礦車應在明顯處固定一標牌,并注明:
a. 礦車名稱;
b. 礦車型號;
c. 主要技術參數(shù):容積、軌距、外形尺寸:長×寬×高;
d. 出廠編號及年月;
e. 制造廠名;
f. 自重。
5.2 提交給用戶的每批礦車均需附有下列文件:
5.2.1 使用維護說明書(包括易損件圖及易損件明細表);
5.2.2 產品合格證書。
5.3 礦車一般不要求包裝,但根據(jù)礦車的具體結構,在運輸中易損壞部位或用戶要求時,可進行包裝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(yè)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(yè)部、中國有色金屬工業(yè)總公司提出,由機械工業(yè)部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歸口。
本標準由機械工業(yè)部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序倫、呂榮昆。
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JB 1103—67《礦山窄軌車輛技術條件》作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