押運炸藥礦車及人員要求
(一)押運炸藥的人員(包括裝卸、送藥人員)必須從事煤礦井下工作3年以上,經(jīng)過培訓熟悉火工品管理規(guī)定及炸藥性能,斜巷押運炸藥不得少于3人(其中必須有一名絞車司機),平巷押運炸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。
(二)押運炸藥人員必須是固定的專職人員,并指明押運安全負責人,爆破工攜帶電雷管押運時,確保與炸藥專用車10m以上距離,嚴禁雷管與炸藥混裝在礦車內(nèi)。
(三)絞車司機必須是經(jīng)過培訓并取得絞車司機證的員工,嚴格做到持證上崗。
(四)押運人員攜帶完好的礦燈,嚴禁使用失檢、失爆的礦燈。
(五)所有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。
(六)裝運炸藥必須是專用礦車專運炸藥,礦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。
(七)專用礦車必須是具有木制隔板的帶蓋礦車,車內(nèi)必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(zhì)墊層,堆放高度低于礦車上緣100mm。礦車要懸掛帶有“危險”字樣的標志牌。
主營產(chǎn)品:翻斗式礦車,固定式礦車,梭式礦車,曲軌側(cè)卸式礦車,底卸式礦車